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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个人信息

摘要: 四)在合理范围内对社会公众人物,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肉搜索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
四)在合理范围内对社会公众人物,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肉搜索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相继出台,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重拳整治网络乱象,清朗专项行动中,开盒挂人等行为被列在问题首位。王利明: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适用关系,载《湖湘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

人肉搜索个人信息

而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加强对用户发布内容的监督、筑牢用户信息安全防线、利用大数据识别潜在的网络暴力行为、对违法用户及时进行禁言、封号处理都能强力打击开盒挂人等网络暴力行为,有效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除去上述四点,其他任何越过此底线的人肉搜索都应当被认为侵权,情节严重者应当纳入刑法评价范围。 人肉搜索侵权本质上仍是侵权,其认定仍需符合侵权四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本文不再做过多的论述。因此行为人对此类信息的单纯搜索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单纯搜索行为是指,出于好奇或其他非恶意的目的对公开的信息进行搜索。第七款: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公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白汝亮:《人肉搜索与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同时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我们每天可以获得的信息量是巨大的,人们的猎奇心理会促使人们在看到一些标题后忍不住继续深挖,稍不留神便挖到了侵权的边界。合理范围笔者认为应当以不侵犯他人生活安宁权为底线,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社会公众人物,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不可磨灭的作用[ 赵远思,人肉搜索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但只要获取的照片符合公开的要求,且其仅供自己推理使用,对推理出的结果不会对外公布,或以推理出的信息进行其他行为的不会侵犯他人的生活安宁权,因为虽其在权利外观上确实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但实质上并未对权利人的法益造成损害,因此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因此若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后对权利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在形式上将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画等号,人肉搜索行为也应当承担名誉权侵权的责任。 古斯塔夫‧勒庞在其所著《乌合之众》中提到: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因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有不少人会选择背井离乡谋求自身发展,身处陌生环境时,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除了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之后便会陷入一个无聊的状态,内心的情绪无法通过家人朋友等途径正常发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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