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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一个人名下的手机号

摘要: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3月,李**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涉诈资金,涉案流水达1500余万元。马树山案最不愿意见到的一幕还是出现了,这个代价终究还是太大。违法...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3月,李**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涉诈资金,涉案流水达1500余万元。马树山案最不愿意见到的一幕还是出现了,这个代价终究还是太大。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12月,王*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他人使用,并配合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19万元,王*从中获利10000元。

调查一个人名下的手机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依法纳入相关不良信用名单,在名单管理期内最多允许持有1张电话卡,5年内不能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若我们的身份信息泄露,就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盗用来绑定电话卡,并用于诈骗等非法活动。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时,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同一用户24小时只能查询一次,提交前请确认姓名和证件号码无误。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6月,罗*为非法牟利,伙同他人在某酒店房间内架设简易GOIP(手机口),为境外诈骗份子拨打诈骗电话提供便利,致使一名受害人被电信诈骗30万元,罗*等人从中非法获利300余元。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李**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130600元,李**从中获利5000余元。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3月,吴**专门扒窃手机,再将手机和电话卡提供给张*用于架设伪基站,为境外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提供便利。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2月,何**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借他人用于转移涉诈资金,涉案流水达70000元。违法或犯罪事实:2022年12月以来,刘**先后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协助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13万余元,刘**从中获利2800元。 对被惩戒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措施。现将涉两卡惩戒人员名单(首先期)进行曝光,请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避免因贪图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违法或犯罪事实:2023年2月,王**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共计转入涉诈资金64000元,王**协助他人取现转移涉诈资金并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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