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
- 创业
- 2022-04-14 13:11:38
有限合伙企业的含义和特征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是有限合伙主体的双重性。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从合伙人结构来看,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种是普通合伙人,地位类似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他们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并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但享有监督有限合伙经营的权利。两个合伙人的存在是有限合伙存在的主要要件,每一方至少应有一人。二、人力和资本。与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兼具人合伙和资本合伙的特征。普通合伙只有人合伙的特征,缺乏资本合伙,所以融资渠道非常狭窄,难以筹集资金,难以扩大业务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伙和资本合伙的特征,但与资本合伙相比,人合伙处于次要地位,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资本合作的特征而缺乏人的合作,降低了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信用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以有限合伙投资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社会信任的基础。可以说,有限合伙是人力和资本的完美结合。第三,责任的双重性。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即每个普通合伙人通过分割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两人以上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本部分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有限合伙企业的含义和特征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是有限合伙主体的双重性。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从合伙人结构来看,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种是普通合伙人,其地位类似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但享有监督有限合伙经营的权利。两个合伙人的存在是有限合伙存在的主要要件,每一方至少应有一人。二、人力和资本。与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兼具人合伙和资本合伙的特征。普通合伙只有人合伙的特征,缺乏资本合伙,所以融资渠道非常狭窄,难以筹集资金,难以扩大业务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伙和资本合伙的特征,但与资本合伙相比,人合伙处于次要地位,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资本合作的特征而缺乏人的合作,降低了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信用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以有限合伙投资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社会信任的基础。可以说,有限合伙是人力和资本的完美结合。第三,责任的双重性。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即每个普通合伙人通过分割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两人以上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章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有限合伙企业优缺点
合伙企业的优势: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可以向众多合伙人筹集资金,合伙人可以共同偿还债务,从而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与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可以使更多的投资者发挥互补作用,如技术、知识产权、土地、资金等方面的合作。而且投资人多了,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大家要共同努力,共同策划,集思广益,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与一般公司相比,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家承担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多保护。从理论上讲,在无限责任的压力下,可以提升企业的信誉。与一般公司相比,理论上合伙企业更有利可图,因为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这也是其高风险成本的收益。合伙企业的弊端:由于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不太了解合伙人的人一般不敢入伙。即使你以有限责任人的身份加入合伙企业,因为有限责任人不能参与事务管理,这就会造成有限责任人对无限责任人的担心,怕他窝囊
此,合伙企业是很难做大做强的。②虽说连带责任在理论上来讲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往往不然。如果一个合伙人有能力还清整个企业的债务,而其他合伙人连还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没有时,按连带责任来讲,这个有能力的合伙人应该还清企业所欠所有债务。【法律依据】《企业合伙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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