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加盟十大品牌,好客士便利店靠谱吗(连锁便利店加盟前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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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4 22:32:27
全国十大知名便利店
中国十大知名便利店?1、7-eleven(起步于1927年,全球最大的连锁超市之一,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品牌之一,十大超市加盟品牌,全球超市加盟巨头,711(北京)有限公司)2、Quik便利(起步于1991年,中国最完整的连锁超市公司之一,上市公司,上海著名商标,以及十大超市加盟品牌,具有最大的影响力。联华超市有限公司)3。新嘉益(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最具价值超市加盟品牌、湖南省超市加盟龙头品牌、湖南嘉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4家。familymart(起步于1972年,亚洲最大的国际连锁超市之一,十大超市特许经营品牌,亚洲第一家进入美国市场的超市企业,上海富满佳便民有限公司)5。水宫关连锁超市是集便利店、超市管理、商品营销策划、物流仓储配送于一体的大中型连锁企业。是目前为止国内最便捷的连锁店之一,现在在东莞、深圳、广州、中山、佛山、珠海、惠州、清远、河源、江门珠三角都有很多分店。目前连锁门店超过600家,是广东省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投资价值的小型连锁超市品牌。6.上豪(中国商业名牌企业,消费者喜爱的连锁超市品牌之一,十大超市加盟品牌,广东上豪便利店有限公司)7。美宜佳便利店由东莞糖酒集团控股。自1997年成立以来,其门店发展一直以广东为中心,稳步布局全国。8.上海C店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在上海成立,以上海为中心,辐射华东、华南地区。9.天府便利店隶属于东莞天府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是东莞创美集团控股的大型连锁企业,集便利店、超市管理、商品营销策划于一体。10.西多利便利店隶属于广州云亚超市有限公司,便利店是中国连锁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特许经营项目,网点遍布广州、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安徽等10多个省市。
小超市加盟店10大品牌
超市加盟店十大品牌:1。7117-ELEVEN(始于1927年的便利店十大品牌,总部位于日本千代田,与世界知名的便利店连锁,7111(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1972年全家在日本创业,亚洲大型国际便利店连锁,较早开始进入美国市场的亚洲便利店企业,上海富满佳便利有限公司3。零售企业、上市公司、上海著名商标、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致力于直营/特许经营和并购;一个发展,4。唐雅小超的创新品牌,去年全国加盟店数量一年内突破3万家。5.美加益是广东省知名商标,致力于为社区居民打造专业连锁企业。东莞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6。罗森于1975年在日本起家,是全球大型连锁便利集团,覆盖日本所有的便利连锁企业,主要提供全年/每天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上海华联罗森有限公司7。台湾省润泰集团子公司C店便利店十大品牌。成长型便利店连锁,集批发/零售、服务于一体的便利店,上海C店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8家。上豪便利店是较早受到当地风险投资家青睐的连锁便利店品牌,是国内城市社区知名的便利店品牌,是便利店行业中颇具影响力的品牌,广东上豪便利店有限公司9。红旗连锁是西部地区集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于一体的大型商业连锁企业和上市公司。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天府是以便利店经营为主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国内便利店连锁体系知名品牌,广东天府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著名的全国全球便利连锁店是哪些!24小时的
7-Eleven便利店诞生于美国。由于该店营业时间从早上7点开始,到晚上11点结束,1946年,华南公司正式更名为图腾店7-Eleven,真正拉开了便利店时代的序幕。后来,7-Eleven在1974年由日本零售商伊藤洋华堂引入日本。自1975年以来,7-Eleven已改为24小时运营。FamilyMart品牌源于日本,2004年上海富满佳便民有限公司获得商务部批准。全家人的FamilyMart品牌正式进入中国上海市场,并在中国大陆开始了便利店业务。预计5年内上海有400家门店,2010年有1000家门店,目标是成为中国最大的连锁便利店品牌。联华便利成立于1997年11月,是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2年7月正式更名为“联华快递”,进行全方位的转型升级。联华快递一直通过直销、合资、加盟等方式全面拓展全国市场。上海科迪便利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现为农工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直营、合伙、合同、加盟三种经营模式的便利店近1200家,分布在上海、杭州、苏州、无锡等21个城市,形成“以上海为中心、江浙为两翼”的辐射态势。美益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是广东省东莞糖酒集团控股的连锁商业流通企业。经过15年的创新发展,美宜佳先后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特许经营奖”、“中国特许经营管理创新奖”、“广东东莞市商业领军企业”等荣誉称号。例如,邻里便利店隶属于北京幸福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便利店品牌,2017年公司开始全面运营邻里品牌,并对邻里在中国的发展战略进行了新的规划和调整。公司敏锐地捕捉到便利店品牌缺失的巨大商机,从台湾省引进原创设置。上海C店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在广东上海成立。上豪便利店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商业特许连锁企业。2002年7月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目前已上市。
便利店加盟哪个好,需要多少费用?
加入连锁企业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加入连锁企业,你应该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选择合适的加盟银行
业 近年来,新冒出的热门连锁业品牌不在少数,但有不少品牌没“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这样说,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加大了加盟连锁创业者选择的难度。因此,选择加盟行业时,一定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已经有5年以上。 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机会越大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一条成功的快捷方式。据一项调查显示,日本零售业有80%的独立开店者第一年就关门大吉,能撑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连锁店第一年就结束营业者仅有20%,有77%的连锁店能存活到第五年,这个调查就证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创业划算。”但这些数据并不是说,加盟后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据调查,找具有一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一定规模或发展至少五年以上的总部,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经验,顾客的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当选择弱势连锁品牌时,虽然你可以少缴加盟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资源和帮助也较少;许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由于发展前途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较强大的财力与实力,反而较有能力保证加盟者获利。正因为如此,越有信誉的连锁企业,挑选加盟者时把关就越严谨。 三:最好能与连锁总部“面对面” 现在连锁企业很多,加上前几年加盟店利润可观,使得有些新兴的连锁企业和加盟者都比较浮躁。一些创业者创业心切,只听连锁企业的一些宣传资料就草率地签约加盟,等到有纠纷才发现连锁总部比自己的店面还小,甚至是一个空壳,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亲自走一趟总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现场资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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