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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具,针对女性的刑罚有哪些(给人灌水是什么刑)

摘要: 刑具有什么 历代法定刑具有几种:颈部带连枷的木制刑具。秦汉时期,戴在脖子上和手脚上的东西统称为“器...

刑具有什么

历代法定刑具有几种:颈部带连枷的木制刑具。秦汉时期,戴在脖子上和手脚上的东西统称为“器械”或“三木”。到了晋代,叫“枷”。北魏规定连枷只用于“谋反、造反”等重罪,规格为:“长一尺三尺,喉下一尺,贯穿面颊四面五寸”(《魏书刑罚志》)。北齐时,普通犯人不锁就戴枷。北周时,死刑、流放、监禁都戴着连枷。隋唐时期规定了枷的规格。唐代的“潘灿格”是“长五尺以上,短六尺以下;脸颊超过2英尺5英寸长,小于6英寸长;总共超过一英尺四英寸宽,不足六英寸宽;头部直径大于三英寸但小于四英寸”(《唐六典》)。据《旧唐书刑法志》年记载,残酷的官员周兴、赖君臣等人为了迫害无辜的人,在法律之外又犯了十号枷,名为“顶百迈,气喘吁吁,骤吼”,“自取其辱,丧魂,同其反,为其反,为其实,为死猪之悲,为死者,为其家。宋代枷分为二十五斤、二十斤、十五斤。明朝法律规定,枷“长五尺五寸,宽一尺五寸,用干柴制成,死刑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杆重十五磅”(《明律狱具图》)。清初凡有偷盗、奸淫、赌博、逃兵、逃军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可适当鞭笞。康熙八年(1669年)改为“监禁犯人,停止使用细链(镣铐),不使用长枷”。枷只被用作“枷”刑具。也就是说,旗手犯了从军、流放、学徒之罪,免于劳役,带着枷只过了几天就被释放了。枷的重量最初设定为重枷70公斤,轻枷60公斤。乾隆五年(1740年)改为,“枷入而犯,应为25斤,但有100斤枷者,仍有用。嘉庆至嘉庆,重枷断35斤”(《清史稿刑法志》)。椽子,又称椽子,是捆绑犯人双手的刑具,类似后世的手铐。周、秦、汉称“镣铐”,与缠足的刑具合称“镣铐”。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南北朝时期,梁律中规定了椽子的规格。后来唐、明、清法律也有规定。比如《明律狱具图》年:“椽子长一尺六寸,厚一寸,用干柴制成。犯死罪的人用椽子;犯以下罪的,犯死罪的妇女不需要”。锁,又称马镫,是用来关押罪犯的刑具。根据《汉书西域传》年和《王莽传》年,西汉时期使用“锁”。南北朝以后,历代都规定了锁的规格和使用。《隋书刑法志》年前,陈律规定:“鞭刑五岁,死刑一等,锁双。他将被判处五年监禁,并再次被监禁。并上锁。“唐律规定:“锁长八尺以上,一尺二尺以下”。元代,拴在脖子上的链子叫“锁”;绑在腿上的叫“镣铐”,规定“锁长八尺以上,一尺二尺以下”;链条(环)重三磅”(《新元史刑法志》)。《明律狱具图》年:“铁索长一尺,铁为钥。对于犯轻罪的人。链条和链环总共重三斤,由铁制成。罪犯带着镣铐工作”。夹子是铁做的。秦汉时期用来关押罪犯的刑具。绕在脖子上的那个叫钳子;放在脚后跟上的叫脂肪。汉文帝(公元前180年至公元前157年在位)废除肉刑后用毛代替抖。在魏武帝(曹操155 ~ 220年),

犯了罪的,不得超过犯过数”(《甲子科》)。明朝的“传信杖”是用荆条制成的。大头直径4.5%,小头直径3.5%,长3尺5寸。表演时,打屁股(《唐六典》)。除了法律上的杖之外,历代残暴的官员还用很多非法律上的杖作为刑具。《箠令》年:“承袭前代,有司法考试,都在法外。或者还有球杆、横梁、辐条、鞋底、脚踝、棍子等。可以使用。楚毒准备充分,诬告多。“皮革鞭笞刑具使用鞭子作为刑具的历史悠久。《汉书刑法志》有“鞭刑为官刑”的说法。1975年2月,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出土西周青铜器《旧唐书刑法志》件,有“我义(夷)(鞭)女(孺)”等铭文,证明鞭刑在周朝是真实的。周朝的鞭子或垂肉。这条鞭子是用牛皮制成的。《明史刑法志》卷649引用《隋书刑法志》年:“鞭子是牛皮做的便宜。鞭用芦苇四寸,熟钹常作甲鱼头。按钮长一尺一寸,护套长二尺二寸,宽三寸,厚一分,手柄长二尺五寸。“梁朝的鞭子分三种:鞭、鞭、常鞭。鞭子是生皮做的,不修边。鞭子也是生皮做的,但是边缘去掉了;鞭子通常由熟皮革制成,没有修剪。隋朝以后,鞭刑没有被列为正式的刑罚,只有辽朝的“鞭笞”刑还在使用鞭刑。用三木夹子在胫部夹一根棍子,这种刑具起源于宋代。《尚书舜典》年前,宋朝用“钳帮”和“超棒”作为刑具。”夹帮”,即使用“木绳夹两个结(即胫)”。超级棒”,“绑在地上,短竖结实的木头,编两股,让狱卒在地上跳”。蛤蜊棍在清朝被列为法定刑具。指清代合法夹指的刑具。《匜》岁,“手指”,用“五根圆木,每根七寸长,直径和圆各五分(后改为四分之五厘米)”的绳子,将犯人的手指夹紧,在施加时迅速收紧。

刑具有什么

古代十大刑具有哪些

中国古代十大酷刑分别是:时光流逝、剥皮、车劈、棒刑、剁腰、连枷刑、鞭刑、烧灼、斩首、骑木驴。

束颈的刑具有哪些?

夹子和枷是绑住脖子的刑具。春秋战国时期用铁钳套犯人脖子,山西侯马出土的春秋战国墓葬,

有殉葬者颈上带的铁钳(见上图)。在河北燕下都也曾多处发现铁钳。汉代有“髡钳城旦舂”刑,这种刑罚就是剃去犯人须发,给其加戴铁钳,并强迫其服城旦劳役。《汉书·楚元王传》颜注曰:“钳,以铁束颈也。”根据文献和出土的文物可知,这是一种由直、曲两根铁条组成、形状类似大写英文字母D那样的刑具,钳上一般还扣有铁链,便于胥役牵曳。《汉书·王莽传》云:“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止步,以铁锁锒铛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这里的“铁锁”当即为“钳”。据史料记载,钳一直到宋代仍是法定的刑具。枷的性质与钳相似,但以木料制作,中开圆孔卡住犯人的脖颈。枷这种刑具,早在商、周之际就出现了。《周易·噬嗑》篇有“何校灭耳”一句,前贤注解说:“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显然,那时的“何校”即“荷校”,就是后来的“枷项”。至秦汉时,当时把它与桎梏统称“械”或“三木”,而无专称。正式称枷为刑具,最早见于《晋书·石勒载记》,书中提到东晋建威将军阎粹怂恿并州刺史东瀛公司马腾在山东捕捉北方的胡人卖给富家作奴隶,得到的钱财用来补充军费。司马腾曾派部下郭阳、张隆等掳掠窃夺了不少胡人,把两名胡人用一副枷夹在一起,以便押送到冀州贩卖。后来成为后赵皇帝的石勒当时也在两胡一枷之中。当时枷的式样、大小已无史料查考,但它是一种用木头制作的固定俘虏脖颈的刑具是确定无疑的。两胡一枷是为了防备他们逃跑而采取的措施。后来对枷逐渐改进,式样大小、轻重才大体统一了。南朝萧子良《净住子》说:“壁如牢狱重,囚具婴众苦,抱长枷,牢大械,带金钳、负铁锁。”可见,这时的枷和钳已成为监狱中管理囚犯的一种常备刑具了。

48种刑具有哪些

一、动物行刑这是罗马的暴君Nero Claudius Caesar时代的一种残酷的刑罚。这些女人都是给斗兽场的狮子、豹子等野兽作为食物的。二、割喉刑割喉始终是古罗马所特有的刑罚,因此有"罗马刑"之称。它的要旨就是割断喉咙。与砍头刑不同的是:在此刑中,头和躯干并不分离,但这两种刑的行刑原则是一样的,因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窒息、失血过多以至脑部失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于颈动脉和主动脉被切断。割喉刑用的是匕首。但罗马的刑罚中却从未将“割喉刑”列为主要的死刑手段。三、剖腹刑该刑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并拉开口子,导致内脏受损而死。希腊和罗马仅是整死人便罢手了,但在古波斯,割开肚腹之后,还要从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肠子,缠在绞车上,而日本的割腹刑则是由自己来执行,用于证明自己的忠诚、找回失去的荣誉。在剖腹的同时,一顶有英雄特征的桂冠便戴到了死者的头上。所以,并非一般的市井之民也有资格剖腹。他们一般是被砍头的。在日本,砍头不仅意味着剥夺生命,还有污辱灵运魂魄的意向。四、投掷刑该刑的关键在于让犯人从高处跌落。当然,在没有高处的地方,便不能够执行,例如沙漠里……五、饿刑如果单纯让犯人饥渴致死,便体现不出施刑者的创意与匠心了。在中世纪的欧洲,最常使用的是"饥饿面具",当面具扣到人脸上后,犯人的口腔里会被塞进一条铁舌头,用于强迫他进行呼吸,如此,即便满地食物,犯人也无法进食,直至饿死。图片说明:立枷,犯人多有被活活饿死的。六、十字架刑该刑在古埃及时便有,在地中海沿岸及中东国家运用得十分普遍。一般说来是用于惩罚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如奴隶、乞丐。为了羞辱罪大恶极的犯人,有时也用十字架刑。七、活埋活埋一般用于大规模屠杀。在中国的战国时期,秦将白起一次便活埋了赵国降卒四十万,秦始皇的坑儒行动只是小巫见大巫。图片说明:日本的水刑——刚开始人还可以勉强将头探出水面,到后来……八、木桩刑对于此刑,19世纪的《大百科全书》下了这样的定义:"将人类的残忍性发挥到极致的创造之一"。行刑方法在于将木桩插入犯人身体,最常见的是插入肛门,任其死去。1958年,伊拉克国王的舅舅因同性恋被处木桩。九、活剥活剥即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部。 在古印度,活剥又称"小火去细毛",即用火把灼烧皮肤,把身体烤熟到三分。这时,活肉彻底附着在身体上的皮肤分离。然后“置犯人的叫喊于不顾,将他的皮整个地揭下来……他的肌肉完全呈现,血管清晰外露,可以看见内脏在搏动,光线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纤维熠熠生辉”。十、肢解该刑意味着干脆地剁下四肢。但发展到一定时期后,施刑者认为“干脆”太便宜犯人,于是,有了许多种花样波斯人别出心裁的做法是先从手指下刀,然后切脚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中国人的玩法是截去四肢后用金创药止血,用布包住伤口、再塞入一只大瓮中,置放在厕所里,犯人要痛苦很久才会死去。到了汉以后,凌迟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许在行刑者看来,凌迟刑更痛苦也更精妙……如今,某些国家依然规定,对小偷可以采用截肢刑,巴基斯坦的法典规定:"第一次犯偷窃罪者将被从手腕关节处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将被砍去左脚。"但藉此刑剥夺犯人性命的事几乎没有了。亚洲和中东的民族尤为偏好此刑。该刑的关键在于将人体零敲碎打,直至死去。十一、碎身刑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与西方人酷爱摆弄机械密切相关。犯人赤裸着身体被固定在一只带铁钉的大轮盘上,通过摇动手柄,轮盘可以绕轴旋转,轮盘每转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铁刺就会剐下一条肉来,转个十来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图片说明:解剖刑——从声带至乳房,一块块地切割,与中国的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十二、碾刑碾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用一种固定的重物压死;二是将犯人放在中间,两边同时用力并逐渐加码;三是用带有利物的东西轧碎或扯烂。在罗马和埃及,常会把犯人铺在尖刺上,然后用巨石碾过,如此犯人决无活机。图为夹棍刑。十三、压杠子日耳曼人的碾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头大盘,由马拖着来回地碾压,直到犯人变成血肉模糊的 一片酱沫。在波斯,犯人则被塞入那种用来榨葡萄和橄榄的压榨机中,被这般处理过的犯人,形状全无十四、火刑用火烧人是最原始蛮荒的做法,古代的西方和东方都对火刑津津乐道。十五、烤刑与炙刑这两种刑均为常用的处死方法,它们与火刑的区别在于:对犯人一定要用"小火"来处理。将炉火控制在某种范围内,其目的在于让犯人在清醒状态下毙命。十六、锯刑这是一种特别的分解具是锯。据说东方人喜好横锯,而西方人酷爱直锯。在基督教传入日本后,日本人也热衷于直锯,他们惯常是从头顶开锯,而西方施刑者则倒行逆施,从两腿之间腹股沟的位置开锯,这样做的后果最可怕,因为在切到肚脐的位置前,犯人的意识都非常清醒。为了延长受难过程,往往会让犯人保持头冲下的姿式,这样脑部可以得到充分的氧气,可以避免血流失过快而死。锯刑史上最后的"杰作"是由某些患有狂躁症的盖世太保来完成的。他们有各种型号的钢锯,在他们手里,人变成一棵可以恣意妄为的树,想锯那个部位都成。图片说明:16世纪德国多见的一种酷刑——锯刑,在到达要害之前受刑者绝对意识清醒。十七、箭刑与贯穿刑大家看到她的第一感觉是什么?说出她的用途你大概就会倒吸一口冷气了,这就是有名的纽伦堡之“铁处女”。她是一个可以开合的容器,内部布满锐利的铁钉,人只要被放到里面,随着她的关闭,那将会是地狱的风光。十八、毒刑从很早的年代始,服毒致死就是执刑方法之一。有记录本案的早期毒杀是对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死刑执行。苏氏因得罪雅典的权贵而被毒死。当毒药送到后,他问刽子手:"好吧,我的勇士,告诉我该怎么做?"后者告诉他,喝下毒药后不要在房间里走动,因为运动会减缓毒药的发作,延长死亡的时间。也要尽可能地少说话,否则就需喝下两倍以上的剂量。据说苏氏都接受了。那时的希腊,多是用欧洲普遍可见的毒芹中提取出来的毒芹碱来做毒药。而在古中国,则多用从动物、昆虫、矿物、植物中的提取毒物,似乎比起西方,毒死人的渠道要多得多。现代社会出于对有效性和人道的考虑,又开始使用先民的方法了。毒气室、安乐死注射似乎都是一种延续。图为苏格拉底之死。十九、吊刑它有别绞刑,方法是将犯人双手反剪,再用绳子捆住手腕吊升到行刑架的顶端,然后,骤然松开绳子使其下落,停顿在高于地面仅数十公分处。在降落停止产生的冲力作用下,犯人的双臂会被拉得脱臼。经过重量设计的吊刑则更为残酷,有记录表明,如果受刑人腿上捆上超过60公斤的重物受刑,就会连双腿都会拉脱臼。如果超过100公斤,那么在冲力作用下,全身的骨头都会碎裂,就算是肚皮绽开,五脏六腑溢出的现象也并不罕见。19世纪中叶,中国的清政府曾用吊刑处罚过天主教的传教士,并将吊刑作为一种合法形式的刑罚普遍运用二十、鞭刑与棒刑鞭刑存在于历史上的各个时期。现代社会文明程度高而鞭刑狠的国家首推新加坡。二十一、车轮刑这是一种将人绑在车轮上活活打死的刑罚。二十二、磔刑就是中国的“五马分尸”,该刑的特殊之处在于犯人的四肢要同时遭受"力的作用"……二十三、扼杀扼杀即勒死,它和绞刑一样是一种使人窒息的刑罚。但它不主要依赖犯人本身的重量,而是通过某种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来致死。扼杀曾被亚洲和欧洲的许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欧洲若干地方有规定,不允许处女遭受扼刑,于是刽子手在用绳索或其他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处女失身。二十四、绞杀绞杀并非绞刑。它与扼杀的原理十分相似,可以说是一种手工死刑的机械化。最初的绞杀是让犯人坐在一块平台上,手系在腹前背靠着一根竖着的木桩,刽子手从木桩上的窟窿中放进去一根麻绳,编成环将犯人脖子套住,再将麻绳的两端在桩的另一面打结,从中插入一根棍。当转动棍子时,环收紧使犯人被勒死。这种方式丝毫不伤颈动脉,却造成人慢慢窒息而死。后来,出现了用金属制造的绞杀机、铁项圈代替了绳套,可以旋转的螺丝让铁环的收缩更加容易。不太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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