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业利润率,利润率高的十大行业(行业利润率表2021年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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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0 01:19:37
各行业平均利润率各是多少?
要知道各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统计局的数据不靠谱。它依赖于什么信息?前几天有个关于做假账的帖子,说他们什么人都敢骗却不敢骗税务局,骗税就是杀头。所以我有一个启发:税务局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对一些会计制度不完善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处理。也就是说,不管你赚了多少钱,税务直接用一个公式来计算你的利润应该是多少,这个比例就叫做“应税所得率”。每个行业都不一样。为此,税务通过各种渠道计算了各行业的利润率。结果如下。难怪巴菲特喜欢投资娱乐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统计数据。各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如下:行业:7%;交通运输:9%;商品流通业(含批发和零售):3%;建筑业和开发业:6%;旅游服务业:9%;其他行业:8%。第二,分地区衡量。为了慎重起见,准确把握实际情况,选取了山西、山东、广东、黑龙江、重庆、甘肃等6个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省市,测算各行业的平均利润率。计算结果如下:行业:5%-13%;交通:9%-14%;商业(批发):4%-7%;商业(零售):4%-9%;建筑业:6%-15%;餐饮业:8%-15%;服务业:9%-15%;娱乐:15%-25%。来源雪球)
行业平均利润率的计算公式
行业平均利润率的计算公式为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乘以100%。决定行业利润率的因素有四个:1。剩余价值率的水平;2.资本有机构成水平;3.资金周转率;4.不变资本的节约。研究行业利润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价格体系合理时,行业利润率可以反映社会资源的分配程度。当价格体系扭曲时,行业利润率并不意味着社会经济资源分配是否合理,而是取决于行业之间的价格对比。它反映了企业产品销售的初始盈利能力,是企业净利润的起点。没有很高的毛利率,是赚不了大钱的。与同行业相比,如果公司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说明公司产品附加值高,产品价格高,或者与同行相比,公司具有成本优势和竞争力。平均利润率是全社会总剩余价值与社会总资本的比率。企业为了追求高利润率和部门间资本的转移流动,导致价格和价值的偏离,使得各部门利润率趋于平均,形成平均利润率。平均利润率是社会剩余价值总额与社会预付资本总额的比率。它是通过部门之间的竞争形成的。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全社会利润在各部门企业间再分配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统计数据。各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如下:1。工业,7%;2.交通运输业,9%;3.商品流通业(包括批发和零售),3%;4.建筑房地产开发,6%;5.旅游餐饮服务业,9%;6.其他行业,8%。
近些年来哪些行业利润率比较高?哪些行业利润率比较低?
利润率是决定你创业成功与否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创业者不能不高度重视。2007年1-5月基本情况如下:(1)利润率近年来持续上升并达到较高水平,是最需要关注的行业。它包括电力和热力的生产和供应、化学纤维制造、专用设备制造、医药、印刷和记录介质复制、塑料制品。其中,电力、火电生产和供应业总利润率连续五年上升
保险边肖帮你解答,更多问题可以在线解答。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保险公司要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符合以下要求:达龄比下限为18-40周岁、160A-60周岁、140周岁以上,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养老保障、个人终身寿险、个人护理保险产品的120%, 且身故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投保年龄加上当时的保单年数,再减1。 身故保险的责任至少应包括疾病身故责任和意外身故责任。二是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以及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寿险产品的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监会不再受理盈利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的审批和备案。利润测试的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离的,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的责任。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业务、市场利率、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为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对新开发的人身保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进行担保。
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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