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哪个便利店好,便利店加盟10大品牌(现在加盟哪个便利店好)
- 十大排行榜
- 2022-02-19 21:48:26
现在加盟便利店应该选哪个品牌好?
加盟便利店,如何选择品牌?他说:选择小玛特是他做过的最正确的决定!
我想开便利店,想问下加盟哪个品牌好?
我想开便利店,想知道加盟哪个品牌?首先,超市和便利店可以选择加盟的品牌太多了,但是广东东莞有7-11家,比如水公馆生活连锁超市,美宜佳。你应该比较一下品牌的知名度。好的品牌可以带来自己的品牌效应,从而引流消费者。其次,比较加盟成本。越知名的品牌越贵,然后是品牌给予的后续服务支持,比如经销,营销活动,美宜佳。选择一个好的店址开一家品牌便利店非常重要,是便利店成功的重要因素。便利店的竞争优势在于“便利”,所以大多数便利店和超市都设在街道社区和娱乐设施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让顾客购物更加方便快捷。最后,还是要看有多少平米才能在东莞找到合适的店铺。我祝商店成功。
自营便利店好还是加盟一个品牌好?
经营便利店好还是加盟品牌好?在街上,你可以看到许多超市和便利店。仔细观察,你会发现很多都是加盟连锁的,比如沃尔玛、7-11、水公馆连锁超市、美宜佳等等。为什么会这样?其主要原因是连锁经营通过组织分散的经营实体而具有规模优势。同时,加盟连锁的零售企业在配送上会建立统一的集中度,可以降低流通成本。不仅如此,加盟连锁的零售企业还可以获得品牌优势。很多人去超市和便利店担心买到假货,尤其是香烟,所以更倾向于去便利店的连锁超市。在营销方面,加盟连锁的超市、便利店也有规模优势,可以集中采购一些物美价廉的产品并大量推广,同时在线上推广。对于第一次想加盟的创业者,或者对小超市门店没有任何便利概念的创业者,还是选择加盟方式比较好,因为这样可以省去很多麻烦,就是放弃收益,降低风险,开店初期入门也没那么差,就算最后失败了,还是用学费买经验。如果单干,建议有足够经验的人来做。也许开个小超市便利店是个不错的加盟点,因为毕竟我经验不多,也不了解这些行业的市场行情,而有的公司总部有很多优秀的人才,有专业人员专门指导培训大家,这样加盟后就可以快速跟进开店的每一步,实现盈利。消费群体多,行业前景广阔,所以加盟超市便利店的朋友要充分考虑。希望以上的回答和介绍能帮助到大家。
便利店加盟哪个好,需要多少费用?
加入连锁经营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加入连锁企业,你应该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选择合适的特许经营行业近年来,新流行的连锁品牌不在少数,但很多品牌消失了,没有“火”。可以说,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增加了创业者选择加盟连锁的难度。所以,当你选择加入这个行业时,你必须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连锁经营体系已经存在至少5年了。第二,入职要求越高,成功的几率越大。对于想创业的人来说,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麻烦,这确实是成功的捷径。一项调查显示,日本零售业80%的独立店主在第一年就倒闭了,只有8%的独立店主能坚持到第五年。然而,只有20%的连锁店在第一年关闭业务,77%的连锁店可以生存到第五年。这项调查证明“加入一定比自己创业更划算。”但这些数据并不意味着我们加入后会100%成功。调查显示,找一个有一定开店经验的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找一个有一定连锁店数量或者至少有五年发展的总部,更有安全感。一些新兴的加盟制在市场上发展时间不长,没有经历过市场的历练,没有养成顾客的消费习惯,容易造成暂时繁荣的假象。选择弱链品牌时,虽然可以少交加盟费,但相对来说,可以享受的总部资源和帮助更少。很多事情都要加盟商自己管理,竞争力自然弱。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发展前景更好,加盟要求自然更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加盟体系越完善,财力和实力越强,但也更有能力保证加盟商的利润。正因为如此,越是信誉好的连锁企业,在选择加盟商时就越是严谨。三:最好和连锁总部“面对面”。现在连锁企业很多,加盟商前几年利润可观,使得一些新兴的连锁企业和加盟商浮躁。有些创业者急于创业,只听一些连锁企业的宣传资料,就草草报名加入。当发生纠纷时,他们发现连锁总部比自己的门店小,甚至是一个空壳,根本没有能力或经验解决门店问题。所以去总部及其加盟店实地收集第一手资料是非常必要的。另外:加盟签约注意十点近年来,随着创业人气的不断提升,加盟加盟连锁门店的人越来越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很可能是加盟合同引起的。加盟前加盟总部没有向加盟商详细说明合同内容,加盟商往往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合同。在双方的暧昧对待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事实上,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被特许人应该对合同内容有深刻的了解,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要以为所有的加盟合同都是总部系统的模式,不能修改。事实上,合同应该通过双方协议来达成。换句话说,加盟商不仅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而且有权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参考。一是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志注册证。因为所谓特许经营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换句话说,总部必须拥有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拿。
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 人参与,0条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