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双软认证网(软件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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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8 02:39:13
贵州高新双软认证怎么办理?
你不说一个是高新技术企业,一个是双软企业。如果不是双软许可,可以去中国双软认证网了解一下信息。建议找当地的知识产权公司自己做。不麻烦,长期得不到高新企业。看你公司的创新和成长。这个你去问当地的科技局吧。这两个都是很不错的资质。祝您早日中标。
双软认证是什么?
“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产品测评”和“软件企业测评”。自2018年1月起,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标准,统一测评淘汰,统一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双软测评”服务。据了解,申请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要求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同时要求企业的资质、诚信、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符合标准。d .应对能力、营业收入、质量保证、软件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估,批准后才能颁发证书。现在,我们获得了《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的奖项,意味着我们拥有核心关键技术,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保证设计、制作和娱乐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能够为用户提供安全合规的电子合同产品和服务。作为领先的电子合同平台,我们也将从资金、人力资源、所得税优惠等多方面获得更多支持。未来,我们将再接再厉,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力度,不断推进产品优化升级,为用户提供越来越好的电子合同产品和服务,努力守护银联互通时代的合同精神。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连软〔2013〕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国家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国家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家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公示和备案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名单;(三)受理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与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有关的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证网”并提供公共服务。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并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颁发认定软件企业证书;(四)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和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评估工作,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汇总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应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第八条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并提交以下材料:(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三)企业开发经营的软件产品清单(含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在其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4)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及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五)员工数量、学历结构、研发人数;d .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以及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环境、研发团队、以及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质量保障能力情况(包括质量保障体系、测试实验环境与工具等)、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制度等)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围绕上述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第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第十三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软件企业变更报备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年度次年2月份前,省级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可将上述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分别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三章 行业规范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应当加强信用评价等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软件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人才结构,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一)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深化产学研用结合;(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三)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品牌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提高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能力和国际市场占有率。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报送相关经济运行数据和信息。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可给予通报、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相应机构,可责令省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 参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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