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免办(免办3c认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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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6 08:08:28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免于办理3c认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1。科学研究和试验所需的产品;2.介绍评估技术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最终用户维护目的直接需要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5.产品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用于销售;6.暂时进口后需要向海关退运的产品(包括展品);7.以出口整机为目的的一般贸易进口的零部件;8.以出口整机为目的进料或来料加工进口的零部件。对于可免于3C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向中国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豁免条件的认证材料、责任保证书和产品符合性声明(含正式检测报告)。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的,当地质检局将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进行处罚。列入目录的产品获证后,未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各地质检局按规定进行处理。违反规定,在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暂停期间,继续生产、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各地质检局将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进行处罚。CNCA和地方质检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和CNCA制定并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CNCA制定并发布。
怎么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
豁免强制性产品认证需提交的文件33601。申请豁免3C认证2。免除3C认证和延长3C认证申请的说明3。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5的副本。装箱单和运单的复印件。预录入报关单复印件,例如:预录入报关单7。技术资料或产品规格(包括免3C产品的彩色照片)8。委托书。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示例:免于3C认证所需的文件《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规定了免于或免除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激兄槐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宣布不需要或者免除强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国际组织及其外交人员所有的物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内地的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境外移民带入中国的个人物品;4.政府间援助、捐赠。符合上述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不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也不需要申请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1.科学研究和试验所需的产品;2.介绍评估技术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最终用户维护直接需要的产品;4.装备人员
3C目录中的产品只有在进口时才能获得豁免,但如果它们是在中国制造的,就不能获得豁免。具体:为保证贸易需求,借鉴国际实施经验,对因特殊目的或特殊原因未获得原产地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小批量生产和国内消费的进口产品,可按《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处理。为此,CNCA于2005年3月9日发布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扒姿悄公告》关于豁免条件的通知。公告如下: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根据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公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需要或者可以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国际组织及其外交人员所有的物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内地的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境外移民带入中国的个人物品;4.政府间援助、捐赠物品。符合上述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不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也不需要申请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1.科学研究和试验所需的产品;2.介绍评估技术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最终用户维护直接需要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5.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春渣的零部件。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四、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调查工作。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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