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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专用包装(包装行业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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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行业技术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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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行业技术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包装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带来的危害,进而为人类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是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专门制定的。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包装术语和包装的分类,规定了包装废弃物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方式、分级原则、储运、回收品种、回收方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处理和奖惩原则、补充规定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及其他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管理。第四条在本《办法》的编制过程中,参考和引用了相关的国家标准。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以再生纸、木材、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助筋材。第六条综合利用:是指将破损包装和包装下脚料经过加工重组,制成各种辅助包装材料或者其他产品。第七条回收利用是指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重组后的下脚料作为原料或者与原料混合回收利用,如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玻璃等。第八条包装回收管理是指对包装回收和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九条回收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第十条重复使用单位:指使用重复使用包装物的单位。第十一条包装回收经营单位:指包装回收的组织、经营、加工和配送单位。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且不能再利用的包装。第十三条包装废物处理是指包装废物最终处理前的中间处理(即回收利用、重组包装原料的其他产品),以及包装废物焚烧、填埋的最终处理。第十四条危险包装废物,是指能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其他生物污染的包装废物。第十五条纸质包装是指以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各种纸质包装或薯类纸浆模塑包装。第十六条本包装是指以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包装。第十七条塑料包装是指由可降解塑料和不可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第十八条金属包装是指由钢、铁、铝等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第十九条玻璃包装是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第二十条特殊包装:指专门用于某一类商品的一个或一系列包装,如食品、药品的特殊包装。第二十一条危险货物包装:指含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以及其他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害物质的包装材料。第二十二条非特殊包装是指除特殊包装以外可以广泛使用的包装。第二十三条回收包装是指可以回收利用的包装。第二十四条再利用包装:指返还给用户再利用的包装,包括无需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装包装。第二十五条修理包装:指经过修理加工后可以使用的包装。第二十六条重组包装:指以回收包装为主要原料制造的包装。

第三章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原则第二十七条节约原则1。各商品经营单位销售商品后空置或闲置的各种包装物应尽可能回收,只有在确定不适合继续使用时,才能丢弃或最终处理。2.包装和回收要及时,要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所进行收集、整理和运送。打开包装,以避免或减少包装的损坏。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再用,后回炉”和“回炉,不丢弃”的原则,以及“以原材再用为主,加工重组为辅”的原则,使回收包装经过一点点重组和修复后,尽可能得到利用。4、特殊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特殊包装按合理的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5.使用包装的单位应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除军用、军用、出口、远洋运输货物和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外,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重复使用包装。6.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尽量减少各种包装或者包装容器的体积和重量,以节约包装原材料的使用,以保护商品处于适当的包装状态。第二十八条安全原则。1.重复使用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2.重复使用的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的规定和相关卫生标准。3.危险货物包装的回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危险固体废物管理的标准和规定。同时,危险品的包装要定点回收。无害化处理前,其他商品不得包装、混入普通包装或销售。4.回收普通包装和回收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和储存应严格分开。5.当危险物品的包装确实有其回收利用价值时,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按照一般包装进行包装。

用。危险品  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  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 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其它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  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  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  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 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  第三十一条 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  ,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  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 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  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  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  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 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  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 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从回收  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 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  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纸箱  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  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  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时应剔除其中不合格的  材料。  ②修复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质应符合国标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许采用挖、补、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  、箱盖、附件应完好无缺,箱框钉合牢固,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  拼合、钉接、拼板、箱带、箱柄提带、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间距等技术条件,以及框架木箱应符合国标GB7284的规定,其  它木箱应符合国标GB12464的规定。  ④复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机械性能(项目与纸箱相同),在具体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执行,或由供  需双方商定。  ⑤回收复用胶合纸箱(桶)、纤维板箱(桶)本身的材质应符合国标GB738、GB1349、GB1923等的规定方能复用。修复  和改制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的技术要求,在具体产品使用这类包装时,按其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规定执  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复用塑料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塑料包装本身必须符合国标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的规定,钙塑瓦楞箱应符合  国标GB6890规定。  ②复用各种塑料桶、箱必须完整无损,内外清洁、标志齐全清晰。  ③复用塑料闭口桶,其桶盖等附件应齐全无损,密封性好。  ④复用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标GB9681-9693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⑤国家规定已列入可回收复用目录的塑料包装,生产者应按照国标GB/T16288-1996的规定在所生产的塑料包装制品上  标上应回收的标志,可降解塑料包装标上“可降解”的标志。  4、复用金属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闭口钢桶应符合国标GB2001的技术要求。其它金属桶本身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方能复用。  ②复用的金属桶必须经过整形、除锈、清洗、脱漆、涂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旧如新,无凹瘪、漆膜起皱等缺陷。桶  内洁净、无锈、无渣和无其它杂质。  ③复用金属桶口的配件应装配齐全,密封性好。  ④复用金属桶必须不渗不漏,不渗漏检验气压和水压试验符合国标GB325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复用玻璃包  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应符合国标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对规  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压玻璃容器,超过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废弃玻璃原材料处理。  ②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要求必须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强的瓶盖、瓶塞等附件。  ③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处理,其卫生条件必须达到相关产品包装卫生条件要求。  6、复用和综合利用其它包装产品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复用包装的试验方法。  1、复用包装根据包装种类及需要,应进行原材料性能试验,如有必要可进行包装强度试验。  2、复用包装其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3的规定执行。  3、复用包装共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4的规定执行。  4、复用包装耐冲击强度强度按国标GB4857.5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复用包装检验规则。  1、复用包装以相同规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在交货时按本《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  定进行验收检查。  2、复用包装随机抽样每批次500只以上,不少于10只,101-499只不少于5只,100只以下的小批量产品不得少于2只。  3、本《办法》规定复用包装如果有2项(引用相关标准中的每个单项视为一项)抽样时不相符,则加倍抽样复验,复  验仍有2项不合格时,本批复用包装产品则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复用包装的包装方式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其储存方式与第三十四条相同。  第六章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1、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  2、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坚持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  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  3、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  4、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  进行处理。  5、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1、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在焚烧时应防止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烧时  产生的热能。  2、附着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3、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  4、盛装过农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这类包装废弃物在填埋时,应  注意含水率必须≤85%,填埋场地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时还必须当时盖上,不得污染环境、  散发恶臭及产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的场地与设施应报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  5、包装废弃物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  染。  第七章 奖惩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研制开发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产品,除了  他们应该享有的专利权外,建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理过程中,也不论单位或个人,对于保护环境、消除污染、节约资源、  有利于人体健康以及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而作出突出贡献者,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应给予相应和税收优惠政策与资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宣传报导的推广新型包装科研成果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先进经验,各级新闻媒体应适当少收或免收其广  告宣传费用,以示扶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 凡不注重研究开发包装新材料和包装新产品、不注重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包装  生产企业(含相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宏观管理,或让其关停并转,或调整  其产品结构,有的还应依据其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与情节轻重施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并予及时曝光,以从根  本上保证资源的有效节约和杜绝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并承担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包装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在中国包协、中国包装总公司授权  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极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包装部门、包装行业组织以及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  法》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尽快制定出各自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区或各专业委员会原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性包装  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规则,如同本《办法》相抵触时,应以执行本《办法》为准。与此同时,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建立  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在资金上的适当支持,以加强对包装资源回收利用、加工改制及包装废弃物处理与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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