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是什么资产,基金是资产管理产品吗(基金算个人资产吗)
- 创业
- 2022-04-08 05:45:02
什么是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有什么区别
资产管理通常指的是一种信托业务,“受人委托,为他人理财”。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主要从事这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分类:一类从事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无金融机构牌照;另一种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牌照。第一类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或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他们属于第一类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第二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和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是国际通行做法。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美国发生了一场影响很大的银行业危机。当时,美国约有1600家银行和1300家储蓄贷款机构陷入困境。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蓄和信用保险公司尽一切努力提供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成立了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 (RTC)来处置储蓄和贷款机构的不良资产。RTC从1989年到1994年运行了五年多,在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它是国际上公认的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范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自RTC以来,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为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并对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国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其他三家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从2007年开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作,不仅限于对上述银行不良资产的相应收购。(详见百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词条)。2010年,“国鑫资产管理公司”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而随着国务院批准原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尹姬资产管理公司也在此时应运而生。2010年,中国金融2。公司经营特色:政策与市场并重。从上述设立可以看出,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特的法人地位(是国务院决定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殊的经营目标(通过政策性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并采取市场化措施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形成的资产)和广泛的业务范围(包括资产处置、公司重组、证券承销、兼并等。).很多业务相当于全能投行)。这种情况为其未来可能的独特运营模式奠定了基础,其运营模式呈现出“政策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特点。
(1)政策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前提。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其成立的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金额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拨付。他们的经营目标是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此外,资产管理公司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成立的。为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的方式。在处置过程中,国家在经营活动中给予资产管理公司税收等一系列优惠待遇。这种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措施,成为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和资源配置机制的有效前提;否则,在推进国有资本运营中,很可能会受到诸多非市场因素的干扰,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目标。(2)市场化运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手段。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具体方式包括:收购和经营工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回收、资产置换、转让和出售;债务重组和企业重组;债转股和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债券、股票的上市推荐和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和商业贷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金融和法律咨询及顾问;和资产项目评估;企业审计和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3)政策保障与市场化运作的悖论政策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前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是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面临涉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时,需要协调多方的共同利益,化解金融风险,兼顾社会稳定的需要,尽可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享受政策保障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运营中处理多元利益平衡的需要,而不能也不应该在实际运营中用来约束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发展。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中起主导作用的独立中介机构的作用,以自身的市场化运作尽可能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政策保障则是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在初始设立、过程监管、延续等方向,提供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的背景下应有的制度安排。国家对这个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个角度来说,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必须在实际操作中积极把握如何将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考虑企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发展模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在实际工作中摸索形成操作者。
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实际运作中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人独立处置权力的规定、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方式、资产处置中的评估、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实施细案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悖论。注册条件:如果做融资和项目投资可以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同,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以上。如果是一人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个或2个以上股东注册资本可以先入资200万,其余的2年之内入齐即可。注册资金对比:投资管理公司没有资金要求 ;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以上;投资发展公司最低一千万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二)追偿本外币债务;(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概括为: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2、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分类:从狭义来说,基金公司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基金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从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人员活动受证监会监管,其从业人员属于基金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监管(新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从组织形式上说,基金公司分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实践来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采用公司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称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的产品。在与基金相关发行、管理、托管、注册登记、销售等环节中,与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关的包括基金的发行和管理、登记注册、部分销售业务(直销)。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也就是说,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在基金公司破产清算或追债的时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行为不属于购买基金公司的资产。设立原则: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基金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设立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流程:1、企业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办理入资手续4、办理验资5、登记注册6、领取营业执照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8、办理税务登记证9、开设基本户10、划资经营范围:注册基金公司经营范围: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非管理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 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基金公司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第三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三)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公司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第五条 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第六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第七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变更解散: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公司(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二)变更名称、住所;(三)修改章程;(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第二十三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基金公司股东限制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个要求俗称”一参一控“)。人员资格:第二十五条 主要由这几部规定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其中,对于一般的基金公司人员而言,从业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证监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三)参加过2003 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具体要求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规定。其中,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专门规定。对于基金经理,虽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对基金经理的任免做出了规定。注册登记: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地应符合相应监管服务要求,并承担以下职责:(一)监管服务要求1、区县要设立由发展改革、金融办、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为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服务。2、有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管理制度、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3、有相对集中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区域。(二)职责1、负责本区域的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的违规处置工作。2、协助市备案办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并定期向市备案办报送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税收缴纳、投资运作等情况。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注册地原则上在北京各区,经市备案办书面认定符合条件的区县方可注册登记。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将确定的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经备案的注册地应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检查,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政策培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地,市备案办取消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资格。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是什么?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一个基金所拥有的资产(包括现金、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于每个营业日收市后,根据收盘价格计算出来的总资产价值。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对基金资产总值的计算,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已上市的股票和债券按照计算日的收市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收市价计算;2、未上市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3、未上市债券及未到期定期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目的应计利息额计算;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资产是什么?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在某一基金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该余额是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基金资产的过程就是基金的估值。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即每一基金单位代表的基金资产的净值。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公式为: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总资产-总负债)/基金单位总数其中,总资产是指基金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资产总额。总负债是指基金运作及融资时所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给他人的各项费用、应付资金利息等。基金单位总数是指当时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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