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信托通俗一点,信托的概念(信托公司是做什么的)
- 创业
- 2022-04-07 18:49:19
什么是信托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信托受益权是指信托合同中的相关当事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后享有收益的权利。还包括信托合同约定的关联方在订立信托合同时享有信托财产本身的收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受益人还有其他保障信托利益实现的权利,如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权利、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的权利、受托人的罢免权等。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信托受益权是一种物权,具有物权和债权的性质。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在信托中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这种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第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物权。信托受益权是通过转让质押来实现的,因此可质押的权利应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信托到底是什么意思,能不能说得通俗点,谢谢。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是一种金融制度。它与信托银行、保险和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是一种基于信用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受托人、受益于该人的受益人。资料:信托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执行信托。受托人负责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按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在中国,受托人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是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者是公众。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信任
麻烦用大白话解释什么是“信托”?
一般来说,信托委托的财产就是信托。即信托委托财产=信托。其中,信托是信托的前提,委托财产是信托的本质。在这里,委托财产的基本模式是利益和责任相互分离的三方关系: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财产。见简图:http://www.trustlaws.net/popularization/List.asp? SelectID=124 classid;=76SpecialID=什么是信托?一个不容易解释清楚透彻的问题。最简单来说,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或管理的设计(或手段)。作为一种由法律严格保障的财产管理制度,它可以通过基本的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更安全、更高效地转移或管理财产,以满足人们在财产处置上的不同需求。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法制网(www.trustlaws.net)推荐:通常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利)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包括委托人的意志),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注:通常的“信托”不包括回归信托、虚构信托等特殊信托。)【参考文献1】在英国,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它迫使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处理其控制下的信托财产。受益人可以要求受托人忠实、谨慎地履行该义务。受托人在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因信托或者法律未予豁免的过失或者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反信托的责任。[参考文献2]在《信托法》的框架下,如果没有“慈善”、“回归”、“虚构”等限定词,信任就被视为一种基于示意图的虚构关系。由此,一人(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同时承担股权义务,为另一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参考。3]在日本,《美国信托法重述》的第1条规定:“此法称为”12494“信托”在朝鲜的定义《信托法》继承了日本的体例和内容。日本和韩国这两个继承了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其《信托法》中认为信托是财产权或其他处分权的转移,并使他人能够为某种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参考文献4]我国台湾省《信托法》第一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了特定的目的,将财产权利转移或者处分信托财产,使受托人按照信托的目的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关系。”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我国台湾省,在《信托法》中都将“信托”定义为以下模式:根据目的转移(或处分)财产以管理(或处分)财产,使受益人受益或达到特定目的。
= 信托 (注:不包括特殊信托)[参考五] 法国《信托法(草案)》将“信托”限定为合同行为,即基于信任将财产全部(或部分)转移后,依据合同而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参考六] 《欧洲信托法原则》通过列举信托的主要特征来界定信托。[参考七] 《关于信托承认及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将“信托”视为委托人在生前或死后,为了受益人或特定目的,通过向受托人转移财产,从而要求受托人履行职责的一种行为。[参考八] 与大陆法系的信托概念相比,英美法系的“信托”具有明显的“一物二权”特征,即区分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与受益所有权(或称“受益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两相分离。结果是,受托人实际上掌控着信托财产,是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者;而受益人则依据法律享有信托财产的利益,是信托财产的真正获益者——衡平法上的所有者,既享有信托利益,又可强制实施信托。大陆法系对“信托”的界定仍在不断修正之中,从而兼顾信托的运用与法律的协调。[参考九] 其他关于信托的界定“信托”一词指由受托人所负担的职责或累积而成的全部义务。这种责任关乎在其名下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财产。法院根据其衡平法管辖权可强制要求受托人按信托文件中的合法规定来处理该财产;如果书面上或口头上均无特别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该规定是无效或不充分的,则法院会强制要求受托人须按衡平法的原则去处理该财产。这样的管理方式将使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并非由受托人占有,而是由受益人享用(如果其人存在),或(如果没有受益人)按法律所认可之用途来处理。如果受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则他可以受益人身份得到应得之利益。[来源:(英)帕克、梅鲁斯《现代信托法》,转引自港人协会编《香港法律18讲》,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P85-86。]参考资料:http://www.trustlaws.net
- 人参与,0条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