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五险怎么只查到三险(不满3个月流产能补贴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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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30 05:26:44
2019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边肖会帮你解答你的问题,更多问题可以在线解答。《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依照法律法规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因此,生育津贴的主要支付者是社保机构。支付过程是将生育津贴转入雇主的社会保障账户,并转交给女雇员本人。之后,企业会给员工发放生育津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来立法的,是国家政策支持的。为响应国家号召,各地积极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为生育职工提供经济和物质帮助。为了更透彻地了解生育保险,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政策法规不容忽视。1.生育保险法: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个《规定》是在全国范围内经过六年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参考各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等福利作出详细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2.异地生育保险规定: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由用人单位填写《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表格,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支付,出院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的表格、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原始发票等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和定额标准内的事实进行审核报销。生完孩子两个月后,异地职工将相关资料交给单位,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3.二胎生育保险规定:如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就是发了生育证,生育保险正常投保且符合最低缴费年限,且你也享受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流程应该和第一胎一样。4.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广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发放《关于完善生育津贴计发方式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3年6月起,无论用人单位以何种方式申请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视为正常劳动,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不得在职工申请生育津贴后再支付。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教你如何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否有效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平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情况及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条女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规定的医事服务费和药费(包括自费药和营养药的药费)由职工自行承担。女职工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女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凭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报销。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用账户。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由劳动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编制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2%。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征税,也不支付。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市(县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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