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暖时间,长春市今年供暖日期(长春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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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26 08:29:47
长春供暖时间2020-2021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长春市采暖期为10月20日至次年4月6日。如遇异常低温,长春市政府将采取“弹性供暖”3354,决定是否提前供暖或推迟停热。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热用户主要室内房间的平均采暖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以卧室、客厅(厅)或居民其他部位门深1/2处离地面1.4米高的点为检测点。延伸信息:长春市供热用户在采暖期内如需申请停热或复热,应在9月2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供热企业管网逾期充水后,将无法办理停热或复热手续。申请停热的用户应当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运行费。停热后想再热,或者去年正常交费,今年想停热,用户要去供热企业办理停供或再热的相关手续,基本热费银行是收不到的。另外,如果申请热回收,如果有欠费,需要在热企补齐欠费后,再缴纳今年的采暖费。没有分户供暖的,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新建住宅入住手续的热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需全额缴纳热费。参考来源:闽南网——2020-2021长春供暖时间起止日期
长春供暖结束时间是什么时候?
长春供暖结束时间为每年的4月6日。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20日零时至次年4月6日24时。鼓励供热企业提前供热,延迟停热。遇异常低温,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止供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给予适当补偿。延伸信息《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二)擅自安装循环泵;(三)擅自拆卸、拆除供热阀门和封条;(四)排放和使用供热设施中的循环水或蒸汽;(五)阻碍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供热设施;(六)擅自扩大供热面积;(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其他热用户热质的行为。来源:长春市政府335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长春几号停止供暖?
长春将于4月6日24: 00停止供暖。如果温度异常低,将根据情况延长加热时间。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20日零时至次年4月6日24时。鼓励供热企业提前供热,延迟停热。遇异常低温,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止供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给予适当补偿。扩展信息《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居民供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8摄氏度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供热企业擅自延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按日退还采暖费。前两款属于热源生产企业责任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先向热用户退还热费,再向热源生产企业追偿。非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用热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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