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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叫停,银信联合是做什么的(银信是什么业务)

摘要: 银信合作新规有什么影响 银信合作新规影响有哪些 1.引言在监管政策收紧信贷资产转让和同业支付后,信托受...

银信合作新规有什么影响 银信合作新规影响有哪些

1.引言在监管政策收紧信贷资产转让和同业支付后,信托受益权转让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行、银行、证券公司、银保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之间的横向流动,大大增加了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难度。有效整合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和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该是应对商业银行不断变化的资产管理业务的必由之路。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研究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形式将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受让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方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方享有受益权,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在中国经济中由来已久。例如,2003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模式处置国内不良资产,但其快速发展是因为2010年至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创新,它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用约束诱导、规避控制和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来解释。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一)业务流程某矿业集团是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行)的信贷客户,于2012年12月向该行申请28亿元投资开采煤炭资源。企业是省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属于A银行的一个高端客户,A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是,A银行对这笔信贷有各种顾虑。一是A银行总额不到300亿元,28亿元的授信将触及银监会最大单一客户比例不得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资产风险权重高,直接分配会大大降低资本充足率。为了稳定客户资源和追求资本收益,银行必须绕过上述限制。A银行采取的方式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信托公司、券商等银行(简称B银行)在出资人和融资人之间搭建融资通道。本次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地矿集团。在事先就交易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五方进行如下交易:1。签约券商的资产管理。B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同意向该计划投资28亿元,要求券商按照B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2。建立信托计划。作为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管理人,根据B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28亿元。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勘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转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为两年。在合同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将以其转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信托为自益信托,证券公司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取得信托受益权。3.建立一个产品。银行B,en

从具体交易流程来看,该业务中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投资指令在内的所有合同都是在同一天签订和发出的,A银行、B银行、券商、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是在同一天发生的。B银行、券商、信托公司没有使用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所示。(二)各交易主体的作用虽然上述交易链条涉及主体众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的本质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的方式获得A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的交易目的,导致了各交易主体实际角色的错位。1.某银行:其实是正式投资。A银行是交易的初始环节,也是实际投资人。通过与B银行、券商、信托公司的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达到三个目的: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第二,腾出信贷额度,用于向其他企业放贷;第三,将这项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从对金融机构债权的100%降低到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由于客户和项目是由A银行选择的,B银行在与A银行签订的《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银行不保证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甲银行应对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和经营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并要求甲银行为信托项目出具风险承担回执函,故甲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上看,A银行表面上获得预期收益率为6.15%的产品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只是法律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利用A银行资金进行股权质押产生的利息收入。2.b银行:形式上,实际上过桥。B银行在a银行的指令和委托下设立产品、募集资金、选定投资标的,B银行发行的产品是投资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形式,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银行、A银行并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银行受益权的产品对接,A银行实际上成为了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作为交易链条中的桥梁,B银行的收入主要来自0.12%的产品销售手续费。3.券商:正规资管,实际过桥。券商代其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自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事实上,

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投资地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地和逗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地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逗和其他股权地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逗银信合作业务地界定为逗商业银行将客户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地,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委托、信托、债券、融资等10 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反映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逗投资地、逗买入返售资产地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逗和其他股权地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增加1.28 万亿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 年提高6.5 个百分点。

银信合作新规有什么影响 银信合作新规影响有哪些

银监会将如何对信托类理财产品进行监管

1.首先信托公司发型的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报备。2.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比如近期出台的一些政策,叫停了银信合作,这种模式背后隐含巨大的隐性风险。再比如信托基粗和地产的一些合作现在条条框框的规定也很多.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樱锋卖起来的。曲折中前进。3.目前市场上眼花缭乱的理财产品中,信托理财可以说是除去银行定存等之外最安全的,倘若信托资产出现问题,一两个亿的资金 信托公司脊逗为了自己的信誉也会自己把资金填补进去的。所以大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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