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24号令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安监总局36号令77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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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7 16:36:03
公安部124号令新规
法律分析:近年来,校车超载和事故的例子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中。校车超载非常严重,尤其是幼儿园和小学。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国家发布了公安部124号令,在原《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与校车相关的登记规定。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一条根据孔厚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和设区的市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登记业务。具备条件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车登记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部124号令解释
法律解析:公安部124号令是指2012年8月21日在兰州市召开的全国各族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事务部长办公会议上通过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将于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公安部关尘穗弊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全文
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法律解析:新专用校车注册前,必须按照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法律依据《机枯腔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检机动车除外。免于安美毛衣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二)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在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3)报名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专用校车注册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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