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陈晓,国美在线(国美陈晓是一个怎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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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8 21:56:30
国美向陈晓索赔4900万是怎么回事?
陈晓是永乐家电的创始人。2006年,永乐家电被国美收购,陈晓出任国美总裁。2008年,国美创始人黄光裕被捕,陈晓成为国美董事局代理主席。2011年3月,陈晓离开国美。前国美高管陈晓于2011年离开国美。此后,两家媒体刊登了对陈晓的采访报道,其中陈晓披露了大量关于国美的言论。国美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将陈晓起诉至朝阳区法院。昨日,该案开庭审理。原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起诉:2011年5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以《国美事件再露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为标题刊登对陈晓的采访报道。此外,2011年6月号的《商界》杂志还刊登了一篇标题为《陈晓是与非》的关于陈晓的报道。在上述两篇报道中,陈晓军披露了大量有损国美品牌形象的虚假、歪曲甚至诽谤言论,严重损害了国美的声誉,给国美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称,上述报道发表后,国内外媒体进行了大量转载和报道。原告在港交所上市的国美控股有限公司股价在复牌后连续两天下跌,市值损失达30多亿港元。此外,原告持有的约1400家国美门店的日常经营也受到重大影响。两原告认为,陈晓的行为对原告的业务和国美品牌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直接影响了其商品销售。两原告要求陈晓就《21世纪经歼毁济报道》、《商界》三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
国美诉前董事会主席陈晓名誉侵权案终审败诉吗?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媒体关注的国美诉陈晓名誉侵权索赔4900万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据称,原国美董事局主席陈晓离职后向媒体发布了损害国美品牌形象的不实言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起诉违约并追偿1000万元后,再次起诉陈晓,索赔经济损失4900万元,并通过媒体要求陈晓三次赔礼道歉。2017年12月20日,法院最终驳回了国美的上诉。国美:陈晓不实言论损害品牌形象。国美诉称,2011年5月至6月,《21世纪经济报》和《商界》杂志分别刊登了336000-30000和《国美事件再露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报道,其中陈晓披露了大量不实甚至诽谤性言论,损害了国美品牌形象。在《陈晓说》一文中,大股东的很多做法是不理性的,价格已经失去竞争优势,存在内部财务漏洞。并表示“这个道理一旦被消费者知道,国美的商业模式将难以为继”,“国美的门店一旦开到二三线城市,再坚持这样的模式就必死无疑”,“竞争对手要开370家,国美就开480家,这都是众怒”。两家公司称,上述报道刊发后,国内外媒体大量转载报道,导致在港交所上市的国美控股有限公司股价在复牌后连续两天下跌,市值损失超过30亿港元。此外,两家公司持有的约1400家国美门店的日常运营也受到重创。国美的品牌形象和声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起诉陈晓,要求其在《陈晓是与非》、《21世纪报道》上三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万元。陈晓:年近六旬,不同意赔偿也不道歉的陈晓,1985年开始卖家电,1996年创办永乐电器。永乐电器2006年被国美收购。2008年,国美创始人黄光裕被捕,陈晓随即成为国美董事局主席。他与黄光裕家族就国美控制权发生过多次争执。2011年3月,陈晓辞去董事长职务。陈小芳认为,国美电器的诉讼理由和事实不能成立,不同意赔偿和道歉。对于涉案文章,陈小芳表示是媒体根据公开信息拼凑出来的,是记者的评论而非陈晓的观点。涉案文章是记者未经陈晓许可发表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陈晓还主张,陈晓客观上没有任何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国美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到损害。陈晓曾经被判违反保密协议。此外,根据公开报道,陈晓离职时与国美签署了一份《商界》,绝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发布或向咸宏鹏披露任何未被国美其他股东、董事及高管披露的信息,包括集团任何成员的经营策略信息,不发表任何对其他董事、高管及公司不利的评论或意见。为此,国美支付陈晓税后1000万元。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称,陈晓违反《协议》的承诺,向他人泄露国美电器相关信息。按照《协议》的约定,陈晓应向国美全额返还1000万元。焦点两篇文章是否侵犯北京国美及国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篇文章是否侵犯北京国美的名誉权。对于:00-30000第《协议》条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条的规定,以被动采访方式提供新闻资料,未经提供者同意而发表的,
据悉,是否构成被动采访应考虑两个因素:被动采访提供新闻素材和未经提供者同意擅自披露。在现有证据材料上,可以认定广东《21世纪环球经济报道》记者郎某在采访陈晓的过程中,谈到了涉及国美的客观事实,但北京国美和国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采访的发表是针对陈晓本人的。
意见,且陈晓对此予以否认。此外,根据郎某在微博记述的内容,陈晓在报道的当晚通过网络所发表的否认接受采访的声明及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将电子版撤稿的事实,能够认定陈晓所提出文章中的内容未经其同意发表的主张具有较高的盖然性。终审法院因此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不支持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而对于《商界》杂志的文章《陈晓是与非》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问题,法毁则院则认为,法律并不禁止某人对其他人的人格、品行、思想、道德、作风等有所评价,但评价人的言论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不得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造成他人的人格贬损。对于国美方提出的《陈晓是与非》一文中存在捏造事实的侵权行为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文章中确实存在对柜长等工作人员收取灰色利益的描述,但结合整段文字的文义分析,文章所表达的意思应是整个行业现象而非有针对性地指向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这两家公司。终审法院认为,文章内容本身也并非为贬低特定人,不具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且相关描述均系个人观点的阐述,属于个人观点、态度和评论的范畴,且用语未超出正常评论的界限,亦不属于贬损人格的侮辱性用词,并不足以影响他人对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的自我判断。2017年12月20日,北京市三中院判决驳回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国美电器中陈晓作为管理者有哪些成功和失败的地方?
成功:1.有资金的赞助 2.无比坚忍、坚强的性格失败:陈晓来到国美担任着新国美的总裁的时候,他没有带来一名旧戚改部,这注定了他身份的尴尬。外界“架空”的说法绝非凭空捏造,链梁而是实实在高唤判在的现实。在当时的国美集团总部,虽然陈晓贵为总裁,但仍然号令难以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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