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禁放烟花爆竹,郑州哪里可以放烟花(开封禁放烟花爆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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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4 00:10:09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市)和尚洁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由各县(市)和尚洁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市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或者燃放烟花爆竹。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第六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制度,完善举报事项受理、调查和处理制度,严格落实考核问责。市供销社应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执行本规定。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八条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的经营者承办喜庆活动的,应当书面告知消费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前款所列单位和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职责的责任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第十二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二)未经许可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第十五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的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建设现代文明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教育、商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单位等单位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第四条本市二七区、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邙山区的建成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入区的具体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市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播放烟花爆竹录音或者使用模拟鞭炮的音响产品。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违反
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包括门店)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没收录音制品和声响制品,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罚款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由其监护人承担。第十一条 省、市重大庆典活动燃放礼花,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和本单位人员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制止。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市)、上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市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第六条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规定。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八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市、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区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十五条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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