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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大司法考试)

摘要: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 司法部发布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明确客观考试网上报名时...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

司法部发布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明确客观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28日至8月12日,考试时间为10月31日、11月1日;主观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11月10日至14日,考试时间为11月28日。公告明确,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方式和相关政策保持总体稳定,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继续实行放宽政策,允许普通高等学校和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应届毕业生报考。延伸信息:报名条件如下: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学学士学位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取得非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来源:人民网-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7月28日起报名。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

司法考试具体内容是什么?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条文、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阅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可以从事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工作。司法考试:1。概述: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作为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为全国考生人数的10%左右。2.考试标准:1。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统一评分,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给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奖励。经考试合格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另外,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做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三。监督:1。为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的监督,保障国家司法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公证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2.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国家司法考试监督,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3、国家司法考试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4.对国家司法考试的监督,应当有利于保障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维护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5.国家司法考试监督工作由司法部监察部监察局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在司法部监察厅监察局的指导下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6.国家司法考试监督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受理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投诉和举报;(三)查处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7.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关键环节的监督: (一)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会议;(二)在报名和考试期间,监督员可以进行现场监督;(3)评卷期间,司法部监察部监察局可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注册期间,监察部监察局在

8.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二)暂扣、封存能够证明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三)要求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四)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建议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暂停涉嫌违纪人员履行职务。9.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由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10.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除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2、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应及时报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13、监察机关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察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守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监察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中违反纪律的,从严处理。14、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报考条件:(一)报名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ps: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5)品行良好。ps: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ps: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唯一授权法律出版社独家出版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于2013年5月10日全国各大新华书店、法律专业店同步上市发行。为配合考生复习备考,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依据大纲组织编写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也与大纲同时出版发行。五、报名程序:1、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2、司法考试具体时间可参照2012年时间安排。3、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5、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向社会公告。6、自2012年起,部分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成都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选择在上述地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有关报名和考试事宜按照上述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办理。2013年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区范围有望扩大。7、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不再进行现场确认。六、报名材料: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司法考试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3、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4、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6、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7、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9、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务费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10、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七、应试规则: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基本规则:第三条: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第四条: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第五条:应试人员在考试前20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第六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第七条: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按照试卷要求,在答卷(答题卡)标明的相应位置填写、填涂答题内容。第八条: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试卷、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答题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责任。考试纪律: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三)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六)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七)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第十条: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者字迹模糊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第十一条: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第十二条: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第十三条: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八、考试时间:司法考试一般确定在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行(2010年为9月的第二个周末),2012年的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23日两天。考试分为两天进行,分别考查四个试卷。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九、考试科目: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ps:1、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2、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十、成绩查询:1、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2、司法考试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3、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一般会于11月20日左右公布,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查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考试网上成绩查询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左右,逾期将不能查询。十一、资格授予: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1、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2、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十二、证书分类:具体分类: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2012年为28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证书管理: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第八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第九条: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第十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编号。编号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第十三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十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地(市)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更换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第十五条: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三、通过概率:1、2007年全国5.8万多人通过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率为22.39%,比上年增长7个百分点。自2002年以来全国共组织实施的6次国家司法考试,19万多人通过,通过率为13.8%。2、为满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欠发达地区制定了相应的照顾、倾斜政策: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通过分数以及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等。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而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320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90分。使用民族文字应试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4、为方便少数民族考生,自2003年起,国家司法考试试卷除汉文外,增加使用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朝鲜文、蒙古文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2006年全国有2247人选择少数民族文字试卷。十四、考试禁忌:1 、死记硬背。死守学历教育考试的经验做法,忽视了司法考试的实践性和灵活性,概念条文记得清楚,碰到案例就没辙,当然事倍而功半。2 、重点不明。认识一位司考落榜的研究生,在每本指导教材的几乎每一页上打满了下划线,感觉每句话都很重要。要知重点过多,就没了重点。再者,除了基础理论外,教材基本上是法律条文的演绎,而历年考试绝大多数试题是紧贴法律条文定题,舍近而求远,焉能不累?3 、滥做习题。许多人认为做模拟题对司法考试很重要,其实是错误的,做真题才是最最最重要的。不少人没有认识到这一点。4 、脱离实际。记得有一位学友,先后参加了三次司考,均未过关,看书很刻苦,却总感觉今年还不如去年懂,问题就在于不善联系实际,没有举一反三哪来融会贯通?

司法考试具体内容是什么?

2012年司法考试什么时间

你好!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时间安排基本如下:4月中下旬发布司法考试大纲;6月初发布报名信息;6月中旬开始进行网上预报名;7月初进行现场确认;9月的第三个周末考试;11月中下旬开始查询成绩;12月初开始通过的考生可以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3月—4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7月通过上一年度司法考试的应届毕业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 更多资讯你可以关注比较权威的网站法律!敎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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