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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条件(特殊教育学校个训室布置)

摘要: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专门设立的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机构。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学制一般为九年。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教育和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热爱祖国、人民、劳动、科学、社会主义的初步感情,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礼貌、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本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体育锻炼的基本方法,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高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和生产知识和技能;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身心缺陷;逐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是汉语。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广的盲文和手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可以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盲文和手语进行教学,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的年级开设汉语课程。开设汉语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他行政工作。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应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学年结束时,学校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第二章入学和学籍管理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合就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秋季开学。学校应当了解和评估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型、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心理健康的原则确定班级数量。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不能继续学业的学生(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允许休学。停课三个月以上的,学校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并征求其本人、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接收经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无法在普通学校继续就读并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纳入相应年级。申请变更户籍的残疾儿童、少年

一般学校不实行复读制。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可以允许学业能力提前达到较高年级水平的学生升入相应年级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相关课程。经审查可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应当在征得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后,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对犯错误的学生给予帮助或者批评,对少数犯严重错误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不允许学校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学生。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防止未完成义务教育年限的适龄学生辍学。学生休学的,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其他工作应当有利于教育教学的发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门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教育教学。学校使用的教材必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实验教材和地方教材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取不同的教学制度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如遇特殊情况,他们必须停课。一天之内,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超过一天的,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重要位置,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注重实效。学校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制度、内容、基地、时间落实;它应该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坚持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自尊,不得挖苦、粗暴胁迫,严禁体罚和改变。

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每个教学斑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绐学生布置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美育工作。 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审美要求。 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 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学校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 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智力残疾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力法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 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度任命或聘任。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或学校举办者聘任。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要熟悉特殊教育业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 第四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缋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意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章 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招收两类以上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其具体职责由学校确定。 第四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 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学生、教育教学和其它档案。 第四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学生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应与社区、家庭密切配合。 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安全的原则设置教学区和生活区。 第四十七条 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第四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设备、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学校要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 第五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学校校舍、设施、设备、教具、学具等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学校组织的各项校内、外活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师生的安全。 学校要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在危险情况下自护自救能力。 第五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卫生监督工作。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注重保护学生的残存功能。 第五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饮食管理。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注意学生饮食的营养合理搭配。要制定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第七章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校园、校舍建设应执行国家颁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学校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仪器设备、专用检测设备、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要创造条件配置现代化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第五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校园环境建设,搞好校园的绿化和美化,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及时对校舍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坚固、实用、清洁、美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对仪器、设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等的管理,分别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 第五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第五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上缴学校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学校、社会与家庭 第六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同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普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联系,争取 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JL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制度,使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育人环境。 第六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特别加强与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征求毕业生接收单位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 第六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当地校外残疾人工作者、残疾儿童、少年及家长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章程。承担教育改革试点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报经省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的非义务教育机构和实施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有关内容。 第六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学校必须依法什么这是学校设立的基本原则a?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公私合办,民办,中外合办,社团办,慈善机构办学,残联办学的特殊教育学校,不限制区域。第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定期进行自主的设施更新,校区更新,校舍更新,校址更新,教师团队,管理团队更新。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明确是全日制的还是半日制的。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校服应该由学生自主设计。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校服应该由教师自主设计。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远离环境污染,噪音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及无人烟地区。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不得设立任何的行政级别。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由校长,校董事会,校监事会,校家长委员会,校学生委员会自主管理。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可以设立各种体育社团,文化社团,兴趣社团。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引入智能家居,智能系统,智能微校,智能学校。第十一条轻度残疾人学校不得有重度残疾人。第十二条轻度残疾人学校必须有正常学生。第十三条轻度,重度残疾学生不得在一个学校学习。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有免费公共网络全覆盖。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符合人性化,国际化,开放化,自由化,先进化,人权化,民主化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第十六条非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不得有寄宿制学校的设施。第十七条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国际无障碍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的原则,及学校设施的原则建设。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学校必须设立专门,职业的体育,医疗设施。[1]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不得实行留级制度,开除制度,处分制度。第二十条轻度残疾人,正常人,企业家,慈善家,社会人士,知识分子,均可发起成立特殊教育学校。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实行电子学籍,电子档案制度。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工作人员,学生必须刷卡或指纹进入学校。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各级领导层必须由选举产生。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标准,消防标准必须符合国际最高标准。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谁办学的,谁管理的就由谁负责。第二十六条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办理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许可证方可办学否则不许办学。]第二十七条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有咨询机构,投诉机构。]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章程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第二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可以雇佣轻度残疾人成为教师或其他工作的人员。]第三十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评估每周一次。[1]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体检,工作人员体检每周一次。[1]第三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的社团,组织可以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但不能与学生委员会的规定及宪法的规定相抵触。[1]第三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可以有自己的超市,住宿中心,电视中心,电影中心,多媒体中心,医疗中心,训练中心,社团活动中心,社区报名中心,办公区,图书中心,体育中心,陪读中心,学生中心,家长中心,治理中心,安全中心,职业教育中心,就业中心,创业中心,创新中心,科技中心,电脑中心,农禅中心,办公中心,休闲中心,购物中心。[1]第三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的轻度残疾人和正常人学生,工作人员可以带手机,手表上学校

学校必须依法什么这是学校设立的基本原则a?

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必要性

一、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是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的需要2007年9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规划》提出的总体目标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在中西部地区建设115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实现在中西部地区的地(市、州、盟)级和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旗)有1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盲、聋哑、弱智三类校中两类以上组合建制学校)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所有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基本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该项目的建设,是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二、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是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状况,依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我国特殊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为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的改善提供了物质基础。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影响,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需求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相当多的残疾儿童少年还不能公平地接受教育,特殊教育基础还很薄弱,办学条件差、质量低,远不能满足广大或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需求。发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该项目的建设是落实相关规划,大力促进教育水平的需要。是努力普及和巩固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三、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是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的需要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由于历史和经济条件制约,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存在较多问题。一是目前60%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设在县镇或农村,校舍建设标准较低,小、旧、陋、破以及教学生活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二是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多数是由原普通中小学校改造的,不仅校舍使用年限较长,而且在使用功能及设施上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与国家发布实施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有较大差距;三是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成本较高,部分专用教学仪器设备价格昂贵,必备的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困难,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设备严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以及康复训练活动。根据中西部部分省份特殊教育学校实地调研情况和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分析测算,70%左右的学校需要进行校舍建设和配置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为了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改善和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急需新建一所市级特殊教育学校,所以,项目的建设十分必要。四、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是满足随州市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根据国家对特殊教育的相关要求,在一个地区要有一所特校在当地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随州市作为地级城市,没有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客观上限制了残疾学生入学和特殊教育的健康发展。随州市区域内现有的两所县级特校招生规模远不能满足区域内残疾儿童的入学和教育需求。新建市特殊教育学校,必将为随州市残疾儿童的入学和康复治疗以及就业培训等提供更优质、更完善的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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