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栏山酒厂,牛栏山公司简介(52度牛栏山多少钱一瓶)
- 创业
- 2022-06-01 20:04:07
牛栏山和牛二是一个厂的酒吗?
一方是以“牛栏山”牌二锅头为主要产品的老字号企业,另一方是获得“牛二”商标的投资咨询公司。针对“牛二”二字,双方展开了近10年的商标拉锯战。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最终驳回五宗投资咨询公司的上诉。一方是以“牛栏山”牌二锅头为主要产品的老字号企业,另一方是获得“牛二”商标的投资咨询公司。针对“牛二”二字,双方展开了近10年的商标拉锯战。记者了解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判决,最终驳回四川五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总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第7426179号“牛二”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裁定最终被撤销,需要针对北京顺鑫农业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以下简称牛栏山酒厂)近日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看到,商标纠纷商标流程一栏显示,该商标的最新状态是“审查与应诉”业务于2018年7月20日进入“判决结果”环节,结论为“终结”。 据了解,该争议商标由中国蓝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申请注册,2010年9月7日获准注册。获准在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米酒等33种商品中使用。2011年5月31日,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给五总公司。2018年1月20日,争议商标被核准转让给环球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酒业公司)。争议商标于2010年6月6日初步核准并公告后,牛栏山酒厂于同年7月30日提出异议,称争议商标与此前注册的第866912号“牛栏山与涂”(以下简称引用商标1)和第5339350号“牛栏山与涂”(引用商标2)近似,其“牛栏山”与其近似。商标局经审理,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争议商标“牛二”与引用商标I不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牛栏山酒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对其商标的恶意模仿、抄袭和抢注。据此,商标局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6年3月28日,牛栏山酒厂就该商标纠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3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I、II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牛二II”是“牛栏山二锅头”的简称。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I、II的共存,不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不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牛栏山酒厂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的构成与庭审类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引用商标1与争议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牛栏山酒厂提交的第3486435号牛二商标注册申请已被生效决定驳回,不构成商标注册障碍。但无论从商品名称还是商标的角度,相关公众都已经将牛栏山二锅头酒、牛栏山二锅头商标与牛二进行了对应,二者之间产生了强烈的对应关系。有争议的共存
对于牛栏山酒厂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牛二”商标,由于牛栏山酒厂未提交其实际单独使用“牛二”商标的证据,且引用商标一、二为注册商标,牛栏山酒厂对引用商标一、二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对未注册商标“牛二”的使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借口。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新的无效宣告裁定。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人参与,0条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