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加盟,51加盟网(加盟招商)
- 创业
- 2022-04-20 10:29:57
开一个加盟店需要什么手续?什么流程?
开加盟店的程序和流程:1。个人信息(身份证、法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居住地址、联系电话)2。注册资本;3.拟注册的部分公司名称;4.公司的经营范围;5.注册地址生产证明和租赁合同办理程序:(1。企业名称核准;2.刻字和验资;3.办理营业执照;4.
加盟店需要些什么条件,要办理什么程序?
1.选择合适的厂商加盟;2.加盟要求越高,成功几率越大;3.最好和连锁总部“面对面”;
另外: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首先,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徽章注册证书。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把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首先要取得中央标准局颁发的服务商标注册证。前阵子有一个中国餐饮连锁体系的争议。新老系统进入公平贸易委员会。后来,败诉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就连已经加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更改名称。多天真啊!所以加盟商在加盟之前,一定要先确认总部确实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放心加盟。
第二,版税的支付方式。一般来说,总部会向加盟商收取三种费用,即加盟费、提成费和保证金。所谓加盟费,是指总部为帮助加盟商做好开店前的整体开店计划和教育培训而收取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加盟商使用总部商标和享有商誉所支付的费用,是一种连续收费。只要加盟商继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款。支付期可以是一年一次,也可以是季度或月度。至于保证金,是总部为了保证加盟商切实履行合同,按时付款而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是连续收取的,有些加盟商总部会要求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开出一张合同期限内全额特许权使用费的支票。例如,合同期限为五年,版税按年支付。有些总部会要求加盟商一次性向总部支付5张5年版税的支票。后来出现了某系统加盟商开店两年,因为生意不好倒闭的案例。然而,早在签订合同时,五年版税的支票就已经支付给了总部。按理说,未来三年,既然店铺已经关闭,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和商誉,就不需要支付版税。但总部仍然将收取的支票滚入银行提取,导致加盟商损失了两年的业务,并支付了这些已经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如果加盟商满足总部要求一次性开出合同期内特许权使用费的所有支票面额,一定要记得在合同上做一个备注。当加盟店关闭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返还未到期的版税,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总部供应的价格。在一般的加盟合同中,总部会要求加盟商向总部采购商品,而不是私下采购。这往往是总部和加盟店之间最有争议的联系。因为加盟商往往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所以自己做了采购。但基于连锁体系质量的一致性,总部不得不要求加盟商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产生了纠纷。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要求总部提前供货,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或者高于市场价的百分比可以接受,避免事后双方在价格上发生争执。
第四,商业区的保护。通常加盟总部为了保证加盟店的经营利益,会有商圈保障,即不会在某个商圈开第二家分店。所以加盟商一定要非常清楚保护商圈的范围。但常见的情况是,总部在与商圈保持距离的情况下开第二家店,影响了原有加盟店的生意,引起抗议。其实如果总部开在保安商圈之外,加盟店是没有权利抗议的。但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数量增加或达到饱和,在商圈的保护下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就使出招数发展第二品牌。也就是说,使用另一个新品牌名称,经营内容与原品牌完全相同,可以不受原品牌商圈保障的限制。比如以前有房屋中介的连锁体系,就是这样。最后当然会招致加盟商的抵制。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加盟商最好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总部不得开发同样经营内容的第二个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条款。所谓竞业禁止,是指总公司为了保护管理技术和知识产权,不让被特许人因特许经营开业而出局,并要求被特许人在合同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特许经营店相同行业的规定。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也认为这并不违法。但是竞业禁止期应该多长才算合理呢?如果太长,可能会影响加盟商以后的工作权利。在这方面,有一个连锁系统,有三年的不竞争条款,由特许商店向公平贸易委员会报告。公平理事会认为不竞争条款是合理的,但它是否认为三年太长了?后来总部也明智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商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不要影响以后的生计。补充:第六,管理规定的问题。一般加盟合同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多则上百条。但通常会有这样的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总部管理规定办理。如果加盟商遇到这种情况,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定附在合同上,成为合同的附件。因为管理规则是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把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全部纳入其管理规则,随时修改,为所欲为,那么加盟商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违约金。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总部拟定的,对总部会更有利。至于违约金,通常只列出针对加盟商的部分,而总部违约则只字未提。被特许人应该能够对此提出相对的要求,
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补充: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
加盟店需要些什么条件?要办理什么程序吗?
加盟连锁店有三种形式:1、直营连锁店2、非直营连锁店3、自愿连锁店加盟连锁店有三种形式(是指公司性质,个体直接打招牌按规经营就行):1、直营连锁店,即连锁店的资产均为总店资产,企业法人为同一人,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实质就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按分公司的办理程序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在外地需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所得税可以回总店汇总缴纳。特点: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2、非直营连锁店,即连锁店的资产大部分被总店控制,但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或民事活动,独立核算盈亏和承担公司行为后果和责任,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由总店决定。实质相当于总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这就按新办公司在当地办理的纳税就行,不用回总店汇总纳税。特点:办理手续较多,程序较复杂,费用开支较大3、自愿连锁店,即他方独立法人经过总店特许后成立的连锁店,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与总店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店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特点:程序最简单,费用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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