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案例,最高法个人独资企业案例(什么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 创业
- 2022-04-16 14:17:53
求“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案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员工侵害企业财产利益是民事纠纷还是犯罪行为?今年下半年,周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60万元成立了装修材料厂。同年8月,该厂聘用的业务员胡某利用购买原材料的机会,将货款17万元借给某个体户进行经营活动,胡某私自收受该个体户利息(好处费)9000元。胡的行为使装饰材料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周要求胡某尽快归还所借资金,但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将胡逮捕,并追缴全部出借资金。此后,胡一直后悔不已:“我以为占用企业货款是民事纠纷,没想到是犯罪行为。”这是一起个人独资企业员工侵犯企业财产利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长期以来,由于民营企业财产的私有性及其内部员工身份的特殊性,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财产利益的保护仅限于民事手段。为弥补以往刑事立法的不足,体现《刑法》的公平保护原则,加强对私营企业财产利益的保护,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新《刑法》明确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侵犯本企业财产利益,可构成以下三个新罪名:一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本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数额较大,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数额较大。主观上,该行为是直接故意,明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而不是人情馈赠;客观上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大量财物。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二,职务侵占罪。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行为必须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讲,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主管、经手公司、企业财物等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司、企业财物归个人所有。三是挪用资金罪。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己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数额较大未超过三个月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行为。主观上,该人只是打算暂时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后准备归还,并没有打算永久占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挪用企业资金,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综上,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公安人员抓获,罪有应得。
个人投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由自然人投资,其财产归投资人所有,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个人投资者。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者投入的初始财产,还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者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3)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独资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投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债务时,投资人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家庭财产清偿债务。(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可以对外使用,但它只是自然人商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自然人企业的范畴。要求对方家长承担责任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法院不能支持。
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1.在雇佣业务员周并不违法。2.借款合同无效。周违反了与的约定,个体户给了周好处费,说明个体户不是善意第三人。因此,借款合同无效。周应对本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和张三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根据规定,与外国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违反了约定,但张三并不知情,所以张三是善意第三人。对于3万元的损失,有权要求周承担赔偿责任。4.企业所欠债务以企业全部资金偿还,企业资金不足的,王德华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不得以家庭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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