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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摘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2.不同的法律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合法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当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能称为公司。3.不同设立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不受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要“投资人申报投资”。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不作任何强制性规定。4.投资人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2.不同的法律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合法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当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能称为公司。3.不同设立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不受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要“投资人申报投资”。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不作任何强制性规定。4.投资人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相关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又称“个人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也包括广义的一人有限公司,但目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个人独资企业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的经营实体,其财产归投资人所有,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是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所以一般来说,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本金少,企业规模小,承担风险的能力差。其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都比较简单,可以快速设立,也可以因情况变化而快速变更或终止。02不同法律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调整规范,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范的企业法人。一人公司和一人股东分别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规范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仍然作为自然人从事经济活动。03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国家通行的公司制度,针对我国特殊国情,为推进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是只有一个股东的特殊“一人公司”,即国家、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或者股东职责。04不同的法定条件(一)不同的投资人最低出资额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投资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要求。投资人自行申报出资额,不需要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二)投资人出资方式的不同根据第二章第一节《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格。股东以各种方式出资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全部出资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限制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方式

(三)法定登记手续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其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其中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及经营范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的是公司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领取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05法律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经营风险较小。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第64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也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06财产所有权不同《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股东出资后,其用作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与股东相分离,转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并依法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股东不能再直接支配出资财产;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07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资格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则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则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且,《公司法》第147条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制。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一般仅设以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机构。08解散清算程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另外,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结束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09法定权利限制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外,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10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分取的红利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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