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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个人独资企业的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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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体工商户个人所的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请表怎么填,

1.投资人信息栏应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1)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应当用中文和外文填写姓名。(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够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3)身份证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上的号码。(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地区。(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给予的纳税人识别号。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名称(1):填写税务机关出具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上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公司税务登记证号。(3)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相应方框内打“”。(4)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征收方式,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如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应在下划线处填写具体征收方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如通信企业向个人赠送电话费、上网费、通话费等;因此,在促销活动中,应按上述文件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并妥善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等相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税凭证的建立和领取情况。《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税凭证种类、应税凭证张数、凭证各方(或收款方)名称、建账(收款)时间、应税凭证金额、张数等。应纳税凭证的保存期限应符合《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第《税收征收管理法》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不服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出售发票。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 稽查员应当制作异常账户认定书,记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应当暂停使用其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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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后的大学生创业

你来自哪个城市?各个地区的政策还是有一些差异的。湖北未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3个月以上的,凭职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给予每人1200元创业补贴.昨日,湖北省教育厅发布《湖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出台23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具体措施。这23条政策主要涵盖五个方面: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优秀毕业生参与企业和科研单位的重大项目;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政策解读个税起征点统一提高至5000元【政策摘录】个体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解读】开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3%。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前三年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扣除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全省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此前我省为1000至3000元)。同时,大学生办企业,企业注册“零门槛”,工商所有证照办理费用全免。在税收收入方面,属于市、区两级的部分可以适当减免。自主创业可领2000元创业补贴【政策摘录】对自主创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参加就业培训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将为家庭困难的失业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到政府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报名,接受免费的就业培训、实习和就业推荐服务。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免报名费。对就业援助对象,在规定的职业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小企业也可以“捆绑”贷款【政策摘录】在全省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可以在创业地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如果建立合伙企业或小企业,可实行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解读】尽管有国家和社会政策的大力支持,很多大学生还是表示自己创业很难。调查显示,79%的大学生认为最大的困难在于“资金不足,融资难”。但从之前的创业大学生来看,5万元远远不够,尤其是合伙创业大学团队。这也是为了鼓励大学生团队创业。以前即使是几个大学生合伙创办一个大学生公司,也只有其中一个人可以申请到5万元的担保贷款。现在,其他几个股东可以申请贷款了。基地内创业免3年租金【政策摘录】我省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基地内的个体户创业者,自2009年起免3年租金。【解读】据

省政府的规划,2009年-2010年,湖北省将重点创建武汉、荆州、荆门等3个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在宜昌、黄石、襄樊等10个城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平台,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基地。  对在各级政府统一建立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人员,自2009年起免收3年的租金。鼓励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并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这一政策不仅为自主创业者省去了一大笔资金,更起到了发展创业基地、创业型城市的重大作用。  ◇新闻观察  高校:政策是不错,最好再出实施细则  “政策都很有针对性,但还缺少具体的操作步骤。”昨日,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处长徐志成,拿到省教育厅最新“出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喜忧参半。  徐志成介绍,去年下半年以来,支持大学生毕业生就业的利好政策不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难题,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当数量的政策没有实施细则。“比如说,武汉市已放宽大学毕业生落户的政策,但没有明确学生该如何把自己的户口留在武汉,我们已经咨询了多方,得到的答案各不相同。现在学校都已开始做毕业生派遣方案,留在武汉的学生户口问题还是个悬案。”徐志成苦恼地说。  长江职院毕业生郭清华、武汉商贸职院毕业生骆尧都选择自己创业。他们对创业扶植政策相当欢迎,但两人都表示,相关部门最好能为优惠政策画出办理路线图,“要不然我们这些刚毕业的学生要找对部门办手续还挺困难的。”  辽宁省相关政策:  国家和各级政府鼓励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这就为有志于成就一番事业的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发挥聪明才智的广阔空间和创业活动的平台。  一、 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近几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毕业生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中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与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200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中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政事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区担保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2003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的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了六项有利于搞向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规定。  2003年6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观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经验,积极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并与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远程创业培训网络和创业培训项目,集中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库,收集一批创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帮助”。  200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3年普通到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76号)文件中,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字模职业、自主创业。  2003年6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为鼓励大学生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满足西部开发对人才的需求。文件规定了激励表彰和经费保障政策,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2003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鼓励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搞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3]1209号),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部野生自主创业的辅导,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活动,帮助他们树立主动创业的精神,掌握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提高捕捉商机的本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任何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设置其他等级类前置审批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创业基地内设立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创业基地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积极鼓励、支持报销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中华任命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正式实施,规范了个人独资企业行为,拉动了社会就业,同时也有利于大学生自主创业。  二、 辽宁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发[2002]19号和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 7月下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2004年6月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文件和2006年1月下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6]10号),明确规定鼓励大学生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具体政策。  (一) 税费减免政策  ①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除定向、委培、地区联办和享受系统内补贴的毕业生外,其他毕业生取消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上岗抵押金等收费。  ②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中办个体工商户或私人企业的,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并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其中,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一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两年。试办期间核发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期限,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  ③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的优惠政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在《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70号)中规定:对持有《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可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继续给与税收优惠。此项政策的审核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④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⑤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⑦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版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⑧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的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 贷款担保政策  ①各级财政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相关手续。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逐步推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小额信用贷款。  ②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勇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③从2006年起,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等筹集,专项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自主创业小额担保金额一般在5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海带方式和记结方式由贷款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多可担保贷款20万元。  ④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向所在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项目计划书。所在市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团委对申请人贷款担保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发《自主创业证》后,由市教育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担保进行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商业银行经审核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贷款协议,及时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以办理贷款。  ⑤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加强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并由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实现动态控制收报人的支付风险。建立反担保措施,受保人申请风险担保贷款,要提供抵押担保人或抵押担保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要建立收报人饮用信息备忘录,培育和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对有信誉的贷款使用主体,第一贷款按期偿还后可继续享受优惠贷款。  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有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担保基金单位清偿贷款损失额的90%,商业银行承担贷款损失额的10%。  (三) 财政贴息和补助政策  ①升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可按卡及醒目申报程序,经专家评估论证后,优先给与科技三项费用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高新科技产业化项目,对其所占适当开发用房面积,其房租第一年全额免收,第二年减半收费,第三年按70%收费。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从事小型科技示范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与贷款贴息支持和适当补助。  ②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优先扶持高限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毕业生,再创业初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研究开发基础性公用性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批量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与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党旗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一年。  ③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省和市财政各承担50%。  ④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培训的支持力度。制定专门培训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财政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给予部分课时补助。对提供培养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能力的高校和专业,省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⑤对于主动到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鼓励政策。到省定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的,且服务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近几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毕业生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中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200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中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2003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出了六项有利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规定。  2003年6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经验,积极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并与就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远程创业培训网络和创业培训的项目,集中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库,搜集一批创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帮助。”  200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76号)文件中,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2003年6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为鼓励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和创业制订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多种形式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满足西部开发对人才的需求。文件中规定了激励表彰和经费保障政策,并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2003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鼓励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搞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3〕1209号),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辅导,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活动,帮助他们树立主动创业的精神,掌握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提高捕捉商机的本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任何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设置其他登记类前置性审批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创业基地内设立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创业基地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活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正式实施,规范了个人独资企业行为,拉动了社会就业,同时也有利于大学生自主创业。 国家出台的这些政策,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了解这些优惠政策,会让大学生感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力度,更加坚定创业的决心。

毕业后的大学生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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