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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号怎么查(税务办理流程)

摘要: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期限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期限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欠缴税款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妥后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二、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首先,拿到税务登记表,按要求填写。2.纳税人成立时的相关章程和合同协议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分公司,还应提交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之前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原件配合收回。三、办证方式现场办证,向就近的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和合法的税务登记证。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什么意思

税务登记是什么意思

税务登记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我国的税务登记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设立登记《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2.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4.有独立生产经营权、独立财务核算、定期向发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商,自实际在同一县(市)经营或者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村小摊贩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合法证件;4.生产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租赁协议;5.相关合同、章程和协议;6.法人(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国家税务局(分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局)实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具体规定如下: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代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

需要的文件和资料如下:1。工商登记变更表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复印件;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4.其他相关信息。根据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纳税人,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公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1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2.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3.其他相关信息。(三)登记停业、复业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纳税人的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

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按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止日期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纳税人需按时领取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等资料。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限满前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批停业期限。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实施复业处理,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并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还纳税人。  (四)注销登记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六)扣缴税款登记制度  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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